這類錯誤本來可以避免,是不應該發(fā)生的,但是犯錯者并無惡意,是無心造成的,屬于“誠實的失誤”。 犯錯者應該為其失誤受到批評、承擔責任,但是是屬于工作態(tài)度問題,并沒有違背學術道德。 還有一類是學術不端行為。 這類錯誤本來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讓它發(fā)生了,存在主觀惡意,違背了學術道德,應該受到輿論譴責和行政處罰,乃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不處罰這種不當行為,學術界容下了更多類似行為,從而滋生更多的學術不端和重復犯錯,進而浪費國家資金、玷污國家榮譽,并腐蝕人們對于科學研究的信任度。 如此一來,中國的學者想要與其他國家的學者開展合作將變得非常困難。
中國的學術機構和大學常常等到媒體、被冤枉的人或舉報人聯(lián)系后才采取行動,而且他們最關注的是登上新聞頭條的學術不端事件。 這種做法在短期內(nèi)可能非常有效。 2017 年,中國學者發(fā)表在《Tumor Biology》上的 107 篇論文因同行評審造假被撤回,調(diào)查工作在四個月內(nèi)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