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員過去會因自己的學術不端行為受到警示,但當共同守則落定后,將會面臨很嚴格的處罰。 以前那些未納入懲戒范圍的輕度學術不端行為之后應該受到法則的約束。 在科技部和社科院的牽頭下,必須要在科研機構中建立起誠信制度。
為何高校學術不端行為會屢禁不止呢? 蔡元培曾指出:“大學者,研究高深學問者也。 ” 大學學術研究的目的,本應該是創(chuàng)新學術成果,服務人才培養(yǎng),推動文明進步。 然而,在市場經濟飛速發(fā)展和社會快速轉型的關鍵時期,出現(xiàn)道德與利益相互矛盾的情形,一邊是經濟的繁榮,一邊卻是道德的沉淪。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發(fā)布了《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 《通知》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了具體界定,包括:(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四)偽造注釋;(五)未參加創(chuàng)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這是教育部文件的第一條,它對學術不端行為作了界定。 《通知》主要不僅僅是為了界定學術不端,而是要對如何治理、懲處和預防學術不端作出要求,拿出措施,提出政策。 在《通知》第二條中要求:高校對本校有關機構或者個人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